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