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