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