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资质证明;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资质证明;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