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栏、执法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等农业行政执…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遵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照规定要求统一着…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规范和统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