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查封扣押财产、收缴销毁违法物品产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查封扣押财产、收缴销毁违法物品产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