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