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不准作风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