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第十二条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第十三条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部发布。 第十四条 下列农业植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 第十六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