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农业植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

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