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