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