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