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