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