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一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体例规范 第六十九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用语准确、规范、简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十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通常应当包括: 第七十一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适用主体、规范事项和效力等级。 第七十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表述。每一条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根据内容需要和各项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分编、章、节。编、章、节、… 第七十三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用语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含义明确;表达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语;涉及法律、军事和其他专业内容的,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军语和其他专… 第七十四条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体例规范,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条款格式表述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