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适用主体、规范事项和效力等级。
军事法规的名称通常称“条令”“条例”;规范事项比较单一、专业,不宜使用“条令”“条例”的,也可以称“规定”“办法”“大纲”“纲要”。军事规章的名称通常称“规定”“办法”“细则”;除规范作战行动的军事规章可以称“条令”外,军事规章不得称“条令”“条例”。
军事法规的名称中通常应当冠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军队”;军事规章的名称中应当冠有制定单位的名称。
根据暂行的上位法或者根据授权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可以在名称中注明“暂行”;需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试用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可以在名称中注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