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一章 体例规范 第七十二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七十二条 第十一章 体例规范 第七十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表述。每一条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根据内容需要和各项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分编、章、节。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实心句号依次表述。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