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应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兽药,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并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与兽药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 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污染兽药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过批准,并对进入人员的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兽药以及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容器具、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