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 第四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投资策略包括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策略。 第五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或设置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与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匹配。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 第六条 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订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 第七条 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投研人员担任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 第九条 养老目标基金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一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还应当在基金名称中明确产品风险等级。其他公募基金,不得使用“养老”字… 第十二条 本指引实施后,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