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指引实施后,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