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养老目标基金应当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且反映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还应当在基金名称中明确产品风险等级。其他公募基金,不得使用“养老”字样。
养老目标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并在显著位置使用醒目方式注明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养老目标基金编写专门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养老目标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基金风险特征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