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向投资人推介适合的养老目标基金,引导投资人开展长期养老投资; 向投资人推介的目标日期基金应与其预计的投资期限相匹配;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