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养老目标基金:
公司成立满2年;
公司治理健全、稳定;
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最近3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在200亿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业绩波动性较低、规模较大;
公司具有较强的投资、研究能力,投资、研究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符合养老目标基金基金经理条件的不少于3人;
公司运作合规稳健,成立以来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