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订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且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