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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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