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