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