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