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质押典当业务;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