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质押典当业务;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