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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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