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动产抵押业务;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