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动产抵押业务;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