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