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