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一、 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一) 既要考虑审批项目的现行设定依据,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当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 (二) 既要着眼长远发展需要,又要立足当前现实情况。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既要加快改革进度,又要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初核、协商、论证、审定等步骤,规范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程序。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对审批项目进行充分的研究论…

二、 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

(一)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各部门不得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设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现实情况,对现由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设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作如下处理: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 (三)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

三、 加强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四、 认真清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 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 (三) 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 (四) 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

五、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六、 深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七、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