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一)

(一) 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