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 第八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应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文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