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其中,以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仅需报送章程,下同);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投资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说明;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外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中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供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中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情况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说明;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五)、(六)、(七)、(八)项相关材料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或出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