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其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拥有具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未受过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其他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