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拥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
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
其他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
如果只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则该外国投资者必须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