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