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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二、 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 明确董事会职责 1、 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 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 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 强化董事职责 1、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 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 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 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的任免 2、 独立董事的权责 (四) 专业委员会 1、 审计委员会 2、 提名薪酬委员会

三、 发挥监事会作用

四、 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 健全运作机制 (二) 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 总精算师 2、 合规负责人 (三) 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1、 审计部门 2、 风险管理部门 3、 合规管理部门

五、 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 关联交易 (二) 信息披露

六、 治理结构监管

(一) 资格管理和培训 (二) 非现场检查 1、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 4、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 现场检查 (四) 沟通机制

七、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