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 3、 合规管理部门 六、 治理结构监管 (一)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 (一) 3、 合规管理部门 六、 治理结构监管 (一) 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