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 (一)

(一) 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