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市场短线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 第三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四条 特定身份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应当适用本规定。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行为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 第七条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第八条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第九条 以下依法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依照有关监管要求独立开展投资的产品或组合,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但产品或者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 第十条 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 第十一条 特定身份投资者违反短线交易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及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