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

优先股转股;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赎回及回售;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赎回及回售;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因跟踪指数变动或者因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导致证券数量变动;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非交易行为;

根据国有股份管理部门决定,无偿划转国有股份;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

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证券公司等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合规开展股票做市业务,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的相关交易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开展的回购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监管措施或者违规主体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开展的购回行为;

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