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以下依法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依照有关监管要求独立开展投资的产品或组合,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但产品或者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除外: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
依照《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依法设立且按产品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按基金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公募基金,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按基金产品开立北向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公募基金。上述按产品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证券数量的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