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三条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视为前款规定的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