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证券,是指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本规定所称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证券,是指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