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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 五、

五、 创新联盟试点的审核

第十四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民航各行业协会进行创新联盟试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民航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创新联盟试点的重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重要性和技术性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组织形式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二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创新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分批审核”的方式进行。对通过初审的创新联盟,由民航各行业协会进行公示,并向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民航局研究确定创新联盟… 第十八条 试点的创新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属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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