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二、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试点工作要求 (一) 充分认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利用业内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既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合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降… (二) 保证试点机构有效运转,提高公信力。协调机构运作所需经费本着合理分摊、满足基本需要的原则,由参加的保险机构协商解决。无论采用何种协调机制,应明确对于投诉人或申请人… (三) 加强组织协调,群策群力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各方面加强协作。试点地区保监局要加强指导、组织和协调… (四) 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在确定试点机制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结合国情,进行改进和创新;在试点工作范围上可以由点到面、由省会到区县,根据条件逐步开展。除三省市以外… 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