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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一)

(一) 充分认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利用业内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既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合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降低保险机构投诉处理成本、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试点地区各相关单位及各保险总公司都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