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二、 试点工作要求 (二)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试点工作要求 (二) 保证试点机构有效运转,提高公信力。协调机构运作所需经费本着合理分摊、满足基本需要的原则,由参加的保险机构协商解决。无论采用何种协调机制,应明确对于投诉人或申请人不收费的原则。试点工作应适当聘请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参与,以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