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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四)

(四) 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在确定试点机制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结合国情,进行改进和创新;在试点工作范围上可以由点到面、由省会到区县,根据条件逐步开展。除三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探索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