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二、 试点工作要求 (四) 关于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四) 二、 试点工作要求 (四) 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在确定试点机制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结合国情,进行改进和创新;在试点工作范围上可以由点到面、由省会到区县,根据条件逐步开展。除三省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探索开展此项工作。 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 (三) 目录